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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发布日期:2016-05-17

   要旨
    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农村每一个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公民,都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进行劳动生产的权利。如果“出嫁女”并没有成为非农人口,只是改变居住地,那么就不能取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其劳动生产的权利。不管是在婆家或是娘家,有劳动生产能力的都应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

   案情
    原告李某某系平原县王凤楼镇小吴村村民,一家有四口人,自1992年起耕种小吴村的人口地7.6亩。原告长女李某于2008年腊月初三结婚,其户口于2009年4月迁出,直至现在其居住地湖南省湘乡市东效乡石江村并未分给原告长女任何土地。2009年秋,被告小吴村委会未经原告同意强行将其长女的人口地1.9亩抽出,分给了被告吴某某耕种。现原告诉来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退回其土地1.9亩。

    民俗
    收回出嫁女的承包地,这在许多农村被当作为“村规民约”,有的村庄规定,出嫁女无论嫁到何处,户籍是否迁出,承包耕地一律被村集体收回。某市城北区寺台子村在1984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研究决定,“凡1984年以后的出嫁姑娘一律收回分配的承包地,不批给宅基地”。另外,嫁入婆家村的新媳妇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按户籍分地原则”赋予了合法婚姻关系而迁入的新媳妇获得承包耕地的平等权利,但由于大部分村庄没有足够的“机动地”可以随时用来补充新增人口的承包耕地,所以,新媳妇以及其他新增人口都只能“排队”等待。当本村有人迁出户口,其土地将被收回作为“后备土地资源”,到村庄内土地调整时,按排队的先后顺序将其分配给“待地”者。如果新媳妇入户籍后,村庄一直不调整土地,这些妇女也一直没有属于自己和子女的承包地。有的地方“村规民约”明显歧视女性权益。据了解,乐至县天池镇三里九村三队女性村民徐某某,1998年与本乡的公办教师张某结婚,婚后一直在女方的原籍地居住。但女“嫁出”、男“娶进”的传统习俗在这里变成了村规民约,村里以她结婚该迁出户口为由,强制收回其责任田。
    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承包中应当保证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分割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被告平原县王凤楼镇小吴村委会在原告之女出嫁后未取得承包地的情况下按农村习俗收回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退还收回的承包地。
    根据上述案例,在农村中存在的一些“村规民约”不能违背政策法规。中办[2001]9号文件《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妇女权益保护法》第30条都有明确规定:农村妇女结婚后本人的责任田和口粮田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妇女有权选择其户口所在地。一切与法律关于男女平等原则相违背的村规民约应予废止。绝不能以“小政策”对抗国家法律。
(作者:平原县法院 刘立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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