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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殡葬改革政策的祭奠权、安葬权不受法律保护
发布日期:2016-05-17

    要旨
    在鲁北平原农村一带,自古以来,人去世后,都是土葬,且每到过年过节,活着的人都有要到死者的坟前祭奠。作为一种风俗习惯,这关涉到中国传统礼法文化的核心价值理念——孝。正是这样,祭奠作为一种习俗,本身才具有了一定意义上的法律属性,本应受到尊重和保护。但是,祭奠和身后安葬的地点应受国家有关殡葬改革政策的规制,服从本村村集体的安排,不能以争取祭奠权和身后安葬权为由妨碍他人对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

    案情
    2005年2月25日,原告王某某响应乡政府号召搞肉鸭养殖,于是经村委会同意在自己的承包地上建鸭舍。因为原告建鸭舍的这块承包地恰好位于被告王某某的祖坟南侧95公分处,当得知原告建鸭舍时,被告认为原告建的鸭舍与自己的祖坟相隔太近,没有给自己今后过年过节祭祖留出地方,也没有留出自己过世后葬身的地方,这块墓地是曾祖父那时按照风水先生选好的,自己年事已高,体格又不好,不定哪天死活,如果过世后论辈份应往南埋在原告建鸭舍的地里,现在原告在这里建了鸭舍,自己死后不是无葬身之地吗?再说,在自己的族坟前建鸭舍,鸭子整天嘎嘎乱叫,搞得祖魂不宁,这是对自己祖先的侮辱。出于这种想法,被告便在原告雇人垒鸭舍时坚决阻挡,而且把原告已垒在墙上砖扒掉,表示如果原告继续建鸭舍,就与其拼老命,原告只好停工。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停止阻挡原告建鸭舍的行为。庆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某在自己的承包地上建鸭舍经过村委会批准,是合法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王某某坚持在原告建鸭舍的地方祭祖并在过世后安葬自己,有违现代文明和国家殡葬改革政策,其以原告防碍其祭祖和安葬为由而阻挡原告建鸭舍属侵权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某某立即停止阻挡原告建鸭舍。

    民俗
    安葬,就是把死后的人安置在某一地方。在鲁北平原一带的农村,自古以来,人死后都是把人放在在棺材后再埋入土地里,叫土葬。当地人们认为,人死后埋在土里,是最安稳、最安静的,故有句俗话,叫“入土为安”。按照当地习惯,选择墓地时,一定要让风水先生给点穴,要按照风水先生选的位置、方向、顺序埋葬,这样后人才能富贵显达,所以一般情况下不能改变。祭祖,在农村也叫上坟。每到过年过节特别是清明节、农历七月十五、农历十月一日(俗称鬼节)后人都要给死去的亲人烧纸钱、供祭品。烧纸钱时要冲着坟的“向口”(坟里的人面部朝向),还要在坟前“向口”的位置画一个圆圈,把纸钱放在圆圈里烧,不然的话,被祭奠的人就会拾不到钱,所以,人们对祭奠的位置非常重视。

    释明
    本案的争执焦点是:原告在被告的祖坟前建鸭舍是否侵犯了被告的祭祖权和身后案葬权,被告以此为由阻挡原告建鸭舍是否合法。祭祖就是活着的人到过年过节对去世的先辈悼念和敬意的一种情感活动。作为一种风俗习惯,它关涉到传统礼法文化的核心——孝,也正是因为弘扬孝道礼法文化,中华民族才绵延不绝,长盛不衰,并形成了一种大传统的有效统治,才使祭祖成为一种风俗,本身具有了一定意义上的法律属性。从此意义上来看,祭祖是中华民族的良好习俗,而安葬,是人死后的归宿。一般情况下,与公民的其他合法权利相比,公民的祭祖权和安葬权应优先于其他权利。当公民在正常祭祖或死后安葬时需要土地,人们都会通情达理地让出地方。然而,建国以来,党和政府号召实行殡葬改革,废除土葬,推行火葬,并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规定人再死了后不能占用土地来土葬,而应将骨灰安放在公墓或祠堂,从而人们祭祖的地方也相应随之改变。本案被告与原告争执的祭祖地点和身后安葬地点是在原告的承包地上,不在法律保护之列,其坚持今后仍然在曾祖父选择的墓地上祭祖并准备自己百年之后葬在这块墓地里,实际上是死人与活人争地,与现行殡葬制度相悖,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祭祖和安葬本身无可厚非,问题是被告选择的地点不对。现在村里都建了公墓或祠堂,将来被告祭祖、安葬到村里的墓或祠堂即可。
    原告在被告的祖前建鸭舍,已经过村委会的允许,是合法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离得被告的祖坟近了一点,但并没有侵反其祭祖权和安葬权。被告不能以原告建鸭舍影响其上坟祭祖,自己死后无处可埋为由阻挡原告建鸭舍,被告的行为反而是侵反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传统的风俗习惯理应受到尊重,传统的风俗习惯与公民的一般合法权利相比,合法的符合现代文明的风俗习惯应当优先受到保护,当不适当地行使祭祖权和安葬权与合法的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发生冲突时,则应保护后者。
(作者:庆云法院 田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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