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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河文盲老农拐卖多名缅籍妇女领刑
发布日期:2016-05-17

    群众举报 法网难逃
    “这里有人为了赚昧心钱,竟然从云南拐卖10多名缅甸籍妇女来到齐河县农村给光棍汉们当媳妇……”
    2009年11月25日,山东省齐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了一个群众匿名举报电话。
    根据举报电话中提供的线索,警方当天对当地马集乡两个新娶缅甸籍媳妇的农民李某和张某进行传唤,不料让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闻风潜逃。
    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0年3月17日晚上9时许,云南省木康公安检查站的两名武警战士正在依法对一列从芒市开往昆明的卧铺客车进行检查时,发现一位年近花甲的北方农村老汉神色慌张,经把他出示的二代居民身份证进行上网比对,发现他就是因拐卖妇女案被警方上网追逃的在逃人员王某某,遂将其抓获并移送至齐河县公安局,至此该案告破。

    文盲老汉 领媳“能人”
    王某某,现年57岁,系齐河县农民。
    原来,王某某的妻子段某就是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自治州的穷山沟人。由于王某某年轻时家庭贫穷,在他35岁时才经亲戚介绍与段某结婚生子,婚后王某某曾几次陪妻携子千里迢迢到云南的岳父家探亲。
    听说王某某一家在云南有亲戚,邻近乡村的光棍汉们都登门求着王某某操心帮忙,要他引路去云南“领”媳妇;而他在云南的岳父家一带是贫困山区,这里不少妇女也愿意嫁到富裕的山东农村安家生活。于是,婚后起初的一段时期,他曾热心于从云南介绍妇女到山东家乡给农村光棍汉们做媳妇,并乐此不疲。按照他自己的说法是“既可为家乡人办好事,自己又可从中赚取点好处!”
    截至2007年秋,王某某曾陆陆续续介绍六名云南籍妇女出嫁到齐河县、东阿县等地农村。据调查,这六名妇女大都是云南贫困山区的傣族人。她们在被王某某介绍到山东的男方家时,都是先由王某某领着男方上门见面,经女方家人同意、本人自愿后,由男方给女方一些彩礼钱,双方在女方家中举行婚礼后,女方便被领到山东男方家乡所在地进行落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每介绍成一桩这样的“婚姻”,王某某都要花费两三个月时间,在云南境内翻山越岭,在崎岖的山路上跑不少腿,因此,虽然他从中都收点好处费、辛苦费,但对他的行为很难认定有拐卖妇女罪的嫌疑。
    “这媳妇虽然是花钱弄来的,但我们这里人从不把这叫‘买媳妇’,而是称谓‘领媳妇’!”由于王某某能够从云南“领媳妇”来,他很快成为远近闻名的“小能人”、成为光棍汉们心中的“救星”,四乡八村踏上门槛来要求他帮忙“领媳妇”的人接连不断,趋之所骛。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就是这样一个“小能人”,他居然是一位从小就没有进过学堂的地地道道的文盲。在接受齐河警方审讯时,他看不懂警方递在手里的文书,《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是由民警读给他听明白的,连他在审讯笔录上的名字也都是由警方人员代签、由其自己摁手印。
    那么,一个大字不识一萝筐的文盲老汉,他何以能够把缅甸籍妇女拐卖到齐河县农村的呢?

    利欲熏心 伸手缅女
    “我是在云南遇到过一个姓周的北方老乡,才开始拐卖起缅甸妇女来的!”
    据王某某供述,2007年11月的一天,在本村村民杨某和邻村王某家人的央求下,他收下杨家和王家各五千多元钱作为路费,带着杨某和王某赴云南“领媳妇”去。
    据杨某家人说,杨某时年35岁,由于兄弟多、家庭困难,在家乡一直娶不上媳妇来。到达云南后,当王某某一行途经芒市汽车站时,遇到一位身上穿戴和说话口音都象北方的人。闲聊中得知,此人姓周,也是专门来“领媳妇”的。就是这个人私下悄悄地给王某某“传授”介绍说:“领”云南籍妇女不如“领”缅甸籍妇女划算、简单!缅甸妇女大都不懂中国话,一旦到手都比较老实、听话,一般不会跑的,即使她想跑也跑不出去,让男方比较放心、感到保险;“领”缅甸妇女也比较省事,不需要与女方家人见面、送彩礼等繁琐的程序,只要男方见了女方感觉满意,又肯出大价钱,三四天就能“搞定儿”;更重要的是,“领”缅甸妇女挣钱多,能够让中间人的口袋里落进更丰厚的好处费。
    听了那个周姓陌生人的一席话,王某某当即动了心。根据那个人指引的线索,王某某一路打听着来到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某市,找到一个名叫孟某的人家里。孟某,傣族人,大约四十多岁,长得微胖、秃头、酒糟鼻,无正当职业,会说中国话、傣族话和缅甸话。当他听王某某说明来意,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孟某许诺他每“领”一名缅甸妇女的价格为1.8至2万元,长得年轻、漂亮的就贵些,丑的、年纪大的就便宜些,且男方不满意还可以包换。 “如果买卖的缅甸妇女跑了怎么办?”当王某某担心地问这一问题时,孟某拍着肥胖的肚子打包票说:“如果人跑了,就免费再给你找一个!”
    谈妥后,孟某当即拔打电话,由于他说的是傣族话,王某某也听不懂他在说什么。当孟三刚刚挂了电话,只见来了一辆出租车,车上出来两名妇女在他人看护下进了孟某的家门,分别与王某某领来的杨某和王某见面。
当孟某和她们用缅甸语咿哩哇啦地进行了一番对话后,孟某便改用中国话对王某某说两个妇女同意嫁给他俩做媳妇。于是,王某某让杨某和王某都打电话要老家汇款来,其中让王某的家人汇款两万元,让杨某的家人汇一万五千元,据后来王某某解释是因杨某与他是同村、不忍心赚他的好处费。
    第二天,王某某按事先约定把两家汇交他的三万五千元给了孟某,孟某就安排人带着杨某、王某和两个缅甸妇女分别照相,办理假身份证、结婚证等手续;第三天,王某某、杨某和王某等三人便领着两名缅甸妇女踏上了返回山东齐河的路程。
    这是王某某第一次买卖缅甸籍妇女。短短几天,不费力气,王某某掰着指头一算,扣除路费、饭费等,他轻轻松松地就从两家身上净挣了两千元的好处费!
    从此,尝到甜头的王某某一发而不可收,疯狂地做起买卖缅甸妇女的“营生”来……

    缅女受骗 苦不堪言
    据警方调查, 自2007年底至2009年底期间,王某某以买卖赚钱为目的,通过孟某等人,累计从该州以每人1.7万元至2.8万元钱的价格拐卖缅甸籍妇女10多人至齐河县农村,从中非法获利5万多元。
为了查明这些妇女的身世和来历,齐河县公安局聘请在山东大学学习汉语的缅甸留学生担任翻译,陪同警方根据王某某供述的线索,一家家上门寻访被拐卖的妇女。
    “你是哪里人?”
    “我是缅甸人,名字叫面面散(音译),家住仰光市附近。”
    “家庭还有什么亲人?”
    “我父亲去世了;母亲叫肯木思依,58岁;还有一个哥哥和一个弟弟。我在缅甸结过婚,生有两个女儿,老公已经去世了,孩子们都在我母亲家生活。”
    “你是怎么来中国的?”
    “我是被骗到中国来结婚的,他们给我改名叫张木南。”
    这是2010年5月2日,杨某通过王某某“领”来的缅甸籍媳妇在接受齐河警方调查时的一段对话。原来,这位真名叫面面散的妇女在缅甸家乡没有工作,是一位缅甸人贩子以帮她找工作、到中国打工收入多为名,先是骗她到缅甸境内靠近中国边境的穆寨市,后又将她骗进中国境内来到云南省瑞丽市一带,交给孟某等中国傣族人贩子。
    “来到中国,介绍人才告诉我必须和中国人结婚才能找到工作!”面面散说:当她被骗到云南省瑞丽市,介绍她来中国的人才拿出手机,指着上面的一个男人照片,要她必须嫁给他,说“这个人是山东的,山东比较富裕,嫁到那里不用起早贪黑地干活”,只有和这人结婚才能在中国找到工作。面面散开始不同意,说“这不可能!”,人贩子们见她反抗,便吓唬她说“如果你不结婚就不能回国,如果私自回国出境,警察就会抓起你来!”至此,面面散才感觉受骗了,心里很害怕,但她又没有办法,因为她不懂中国话,举目无亲,又没有钱回国,只好听从中缅人贩子们的任意摆布。最终,通过孟三、王某某等人贩子们的手,被卖到了齐河县。
    通过警方走访,发现这10多名妇女大都来自缅甸联邦国的仰光市郊、皮尤、穆寨等地,在本国大多无业或靠做佣人、做卖衣卖菜的小生意等职业为生,后来大都像面面散一样被中缅交界的人贩子狼狈为奸、相互勾结,以介绍到中国打工为由将她们骗至中国境内的云南省潞西、瑞丽、芒市等地,再转手通过孟某等人贩子以“找工作必须先结婚”为由,卖到中国内地给农村光棍汉们做媳妇。

    生活凄惨 心向祖国
    “你从外地买过媳妇吗?”
    “是,我从云南买过一个媳妇,但现在她已经走了!”
    2010年5月11日,当齐河公安派出所传唤闫某时,闫某心灰意冷地说。
    闫某,小学文化,齐河县某村村民,由于没有任何技术手艺,长年只靠种地过日子,年近不惑之年的他在当地一直娶不上媳妇来。2008年正月,他托亲友找到王某某,让其操心帮忙从云南“领”来媳妇。不几天,王某某便领着他身揣4千多元路费赴云南,到芒市后与一位30多岁缅甸女子匆匆见面,便感觉满意,闫某便打电话让家人汇去两万元递到王某某手中,于是他仅用几天的时间便领着这名缅甸媳妇回到了家乡。
    “她说话我听不懂,我说话她也听不懂,虽然后来她也学会说几句中国话,但平日我们互相靠打手势进行交流!”闫某谈起他与缅甸媳妇共同生活情况时说:由于缅甸媳妇经常想家,经常闹腾着要求回家乡不可,闫某无可奈何,便于第二年秋收结束后把缅甸媳妇送到济南火车站,并在登上火车时塞给缅甸媳妇900元钱。“她口口声声说到缅甸老家看看就还会回来的,但至今一年多过去了,至今不见她回来!”闫某伤心地说。
    然而,和闫某的缅甸媳妇相比,齐河县赵官屯镇王某“领”来的缅甸媳妇却没有这样幸运。
    据王某交代,他也是2008年正月通过王某某花了2.5万元从云南孟某手中买来的媳妇,起初王某某告诉他说媳妇是云南瑞丽市山区的,中间人给办理的结婚证上填写的名字叫王丽丽,而后来在一起生活时媳妇才说出自己是缅甸人,真名叫“麻美”。
    在刚刚被“领”进王某的家门时,麻美的身体还很强壮,经常帮洗衣服、做饭等活计,但后来,不知是因思念家乡心切,还是她是不是遭受过家庭暴力,她身体和精神上变得象受了什么刺激,如今她眼睛看不见了,脑子也不好用了,说话颠三倒四、答非所问,俨然成了一名精神病人。王某曾带她到多地医院看病,但至今没有痊愈。当警方问王某是什么刺激了她的,王某的解释是;“她在缅甸有一个15岁儿子,她担心年小的儿子在缅甸吸毒,便天天在家也哭也闹,所以才变成了这个样子。”
    这些被拐卖到山东齐河县农村的缅甸妇女,所“嫁”的对方大都是家庭贫困、年纪偏大、相貌丑陋或弱智身残的男人,有的甚至是因判刑劳教、名声不好而多年娶不上媳妇的人家。加之语言不通、生活上不习惯、男方家人看管得严等原因,这些缅甸妇女在刚刚“嫁”进男方家门时,大都强烈地感到不适应,也曾哭闹过、抗争过、逃跑过。
    据马集乡年过四十的张某供述,他曾 “买”过两位缅甸籍媳妇。第一位名叫金玉团,是他花费了2.8万元,通过王某某、孟某等人贩子从云南瑞丽市弄来的。这个妇女懂中国话,她说在缅甸有老公,老公是一名歌唱家,她是被中缅边界一家饭店老板骗来的。由于她嫌张某长得太老、和她爸爸年岁差不多,从一进张某家门那天起,她就不好好地过日子,天天和张某家人吵闹。有一天,她还在张某的饭锅里下了毒药,害得张某下地干活时呕吐不止,差一点要了张某的命。此事发生后,张某这才不敢要她的,并找到王某某请求把她送回去、让孟某再给换一个缅甸妇女。
    “因为孟某曾许诺过‘只要不虐待她,如果过不到一块儿,还可以免费再换一个妇女’。”张某接着说:到了2009年农历9月,他和王某某一起把金玉团又送回到云南一家饭店里,并很快又从孟某手中“领”回一名叫木木的缅甸籍妇女,一起回到齐河老家,共同生活至今。
    据警方卷宗记载,经王某某之手拐卖到山东齐河一带的缅甸籍妇女中,有线索可查找到的达11人之多。她们在齐河农村男方家中已经生活了两三年之久,如今大都怀孕或已经生育了一两岁的孩子。
    “我要回国,我想念家乡,想念亲人,我是被骗来的。”这是在寻访中,公安民警听到被拐卖缅甸妇女诉说的最多的一句话。然而,当警方征求是否愿意回国的意见时,她们中只有一部分表示愿意回缅甸,其余的妇女也许是开始习惯和喜欢了这里的家人和生活,或割舍不下生育的亲骨肉,她们或沉默不语,或说等孩子长大了、经济条件好了以后再带老公孩子一起回国……

    正义审判 严惩人贩
    此案告破后,根据王某某提供的线索,山东和云南两地警方曾密切协作,在中缅边界联手追逃,但孟某等狡猾的人贩子们至今潜逃、下落不明。
    据有关专家介绍,目前,拐卖妇女儿童已经是一种世界性犯罪。近二、三十年以来,在中国大陆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在贫困地区云贵川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
    日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某某拐卖妇女一案。由于该案系涉外拐卖妇女案,最高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都给予高度重视。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对此类犯罪行为,依法应当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属于拐卖妇女儿童团伙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据此,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个人利益,拐卖妇女多人多次,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是属于介绍婚姻索取钱财,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将钱款交于云南的孟某,由孟某从缅甸拐骗妇女交于被告人王某某带回齐河再交于买主,其行为符合拐卖妇女中只要介入合谋,以出卖为目的,参与拐骗、绑架、接受、中转、窝藏、出卖、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中的其中一项,即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行为属于接受、中转行为,且被告人在拐卖过程中获取了非法利益,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2011年1月30日,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
    一审宣判后,王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从此,年近花甲的王某某老汉,将为自己的文盲、法盲和愚昧无知的罪恶行为,身陷囹圄,承受十多年的牢狱之苦……

(作者:市中院研究室 郑春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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