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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如何办理房屋继承公证
发布日期:2016-05-17

  李某与张某系夫妻,育有二子一女,切均已成家。2010年5月张某的父母因车祸突然去世,张某备受打击,一病不起,2012年2月,张某因病去世,生前未立遗嘱,与李某亦无夫妻财产约定。同年2月,李某考虑到自己的养老问题,随与三名子女商议,欲将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产权变更到自己名下,三名子女亦无不同意见。面对如何变更房屋产权,李某却犯起了难,随在子女的陪同下来到公证处进行咨询。

  公证员解析:该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张某留下的房产中哪些部分是其遗产?哪些人可以继承?李某要想将房屋产权变更到自己名下需要其他继承人做出怎样的承诺?办理房屋继承公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该案中,张某去世前未立遗嘱,与李某也没有财产约定,可见,李某与张某共有房产中的一半为张某的遗产,应有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又因张某父母先于其去世,故其遗产应由李某及其三名子女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李某要求将房产变更到自己名下,其三名子女也同意将房产产权变更到李某名下,是作出了放弃继承的明确表示,所以该案中张某的遗产最终应由李某一人继承。

  根据公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案中,李某想将房产产权变更到自己名下,需由其三名子女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张某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房产证明亲自到公证处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先由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再由李某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张某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产权证明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最后,李某才可以拿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和继承公证书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

  公证员同时指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由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监护人代办的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市鲁北公证处 徐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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