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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宅基地上自生的榆树归谁所有?
发布日期:2016-05-17

  近日,禹城市司法局辛店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由树木所有权争议引发的纠纷。

  2013年5月23日,辛店镇田庄村宋某来司法所反映邻居田某不让他卖自家老宅基地上的2棵榆树。宋某称十几年前自己不在旧宅居住,但院内自己生长出8棵榆树,宋某对其进行了管理。但邻居田某称其中靠近他墙角的2棵榆树由其所种,所以宋某没有处分权,并且提出树木已对其房屋造成损害,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实地查看,向村干部和知情人了解情况,村委会对村内空闲的宅基地没有收归村集体,仍由其原主人使用,榆树生长在宋的空闲宅基地上,并且宋某对其进行了管理,村委会出具了证明材料。田某自称是自己种植提供不出任何书面证据,他所称的房屋受损情况属实。

  司法所工作人员向田某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有确实证据证明树木属于宋某所有的情况下,田某阻挠宋某处分自己所有的榆树是不对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同时向宋某指出,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宋某的榆树因生长位置原因已经对田某的房屋造成了损坏,田某的赔偿要求也是合理的。

  通过司法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树木所有权归宋某,宋某处分树木时田某不得阻挡;宋某赔偿田某房屋损坏费200元。(禹城市司法局 毕金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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